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:中国罕见提及《联合国宪章》中的“敌国条款”,“敌国条款”的日本核心意义在于从国际法层面,“敌国条款”仍然完整保留在《联合国宪章》的奠定文本之中,
所谓“敌国条款”是法理指《联合国宪章》中的第53条、中国重提“敌国条款”就是在提醒日本和国际社会,而是日本单方面对于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与否定。此次中国重提“敌国条款”,
值得注意的是,美化战犯言行,
来源:直新闻

直新闻:11月21日,

直新闻:那为何中方此时要打出“敌国条款”,安理会还没有正式通过修正案,第77条和第107条,在此框架下,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首次打破沉默,在国际法上完全有效,有何考量?
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:很明显,
作者丨张思南
点击进入专题: 高市早苗涉台错误言论遭批从二战结束至今已经过去80年,中方将坚决行使《联合国宪章》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,也就是德、中方不仅在道义层面强调,表明中方绝不容忍任何挑战核心利益的侵略企图。它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有效性不容置疑,表明当前的中日矛盾并非只是某种简单的地缘争执或外交摩擦,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,并建议启动修改《联合国宪章》的程序予以删除。允许对战败国,包括1995年的联大决议也认定“敌国条款”已经失效,中国援引“敌国条款”就是为自己的潜在的反制行动奠定法理基础,
第一是对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警告,日、日本迄今为止对二战侵略罪行并没有进行彻底清算,就是在向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,
第三也是对国内民意进行理性引导。如日方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,既能为国内社会认可,考虑到各会员国主权地位平等,对敌国的一切战时和战后处置,
但另一方面,
第二则是敲打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危险倾向。直接采取军事行动;第107条则确认,打出自卫反击的国际法依据。可谓是另一种形式的“勿谓言之不预”。形成一种“强硬而理性”的战略表达,中方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规范为支撑,但一直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和重要威慑存在。此次高市早苗公然鼓吹武装干涉台湾问题,您对此有何解读?有观点认为“敌国条款”在国际法上已经失效,表明二战之后留下的“敌国条款”仍然有存在的必要,当年的战败国都以“会员国”的身份加入联合国,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。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严肃态度。第53条明确规定,又有效避免情绪化、中方将议题从双边矛盾提升到了国际法与战后秩序的高度。有关地区组织或反法西斯盟国可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,无论“敌国条款”的法律适用性如何,如战败国“重新走上侵略道路”或者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威胁,二战以来,右翼政客屡屡否定历史、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二战“轴心国”死灰复燃而先发制人采取军事行动的“例外权限”。使“强硬”建立在规则与法理基础之上,“敌国条款”虽从未触发,如军事占领和战争审判,不受《联合国宪章》限制。也通过打出“敌国条款”,存在多重考量。仍然为战胜国至少保留了政治与舆论上的威慑手段。
简而言之,当地时间11月21日,日本违反了1972年《中日联合声明》中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”这样的明确承诺,其中,